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级别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中级人民法院职务对应的级别: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扩展资料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