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解决,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不可以单独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损害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

但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社保费用,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每个地方的具体应用都不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扩展资料:

未足额缴纳社保介绍如下: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