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属于村干部的一种,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三章 第二点,竞选村干部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竞选程序:

第一,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本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职数和候选人条件,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通常情况下,在外工作,也不是长期居住本村的,不宜选为候选人。

第二,召开支部第一大会,由党员无记名填写村党支部委员(书记)人选推荐表,按应选人数推荐下届村党支部委员(书记)人选。

第三,把符合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候选人条件的,公示1至3天,广泛征求党员意见。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多于应选人数20%的要求提出,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应选人数等额提出,最后报乡镇党委审查确定。

第四,乡镇党委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第五,召开村支部党员大会,按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将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经同意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四章,竞选程序如下: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