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本条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3)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不同,耕地的投资收益期限最短,通常当年投资当年即可收益,林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则相对较长,一般需要数年至数十年,特殊林木的投资收益则需更长的时间。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其承包期,更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确保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