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的步骤是: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