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四、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五、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六、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扩展资料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