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归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