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案立案,须符合失踪案的立案条件。需要看你妹妹失联时或走失时的情形、状态、原因、年龄等因素。如果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中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

第六条 登记受理时,刑侦部门必须主动向报案人了解详细情况,要求报案人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

刑侦部门应当询问报案人是否在其他公安机关报过案,并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登记。

登记受理后,刑侦部门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