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兰州市通过条例(草案) “黑车”拉客 或被罚款2万扣照6个月

《条例(草案)》指出,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对于“黑车”的处罚,《条例(草案)》明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对前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暂扣期间继续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前款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