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协助民警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二、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三、及时向村委会和警务室(站)民警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纠纷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四、协助民警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协助民警劝导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

六、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范围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

二、坚持为长治久安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

三、认真贯彻人民调解“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调解各类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五、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讲究工作方法,掌握纠纷发生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调解技能,工作素质和办事的能力。

六、联系群众,办事公道,遵守社会公德,任劳任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对出现的纠纷应主动调解并与调解信息员密切联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七、坚持调解回访制度,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调解和解的要定期回访,预防纠纷再次发生。

八、热情接待当事人,对已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受理、调解、处理、预防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发现当事人情绪异常应及时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的家属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疑难纠纷要及时反映,并依靠集体力量予以调处。

九、严格依照《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纠纷登记、询问、调查,做好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有调解员签名和单位印章及当事人签名。

十、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司法调解,执行人民法院处理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