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上相关的材料到孩子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即可,具体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印影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5、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6、可以受理此项业务的公证处: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扩展资料

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

1、如果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2、《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