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因更改下水管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对该损失负完全责任(赔偿,恢复原状等)。

二、如能确认下水道发生堵塞的具体业主,可要求该业主承担责任;如责任人不明,依据公平原则和共同侵权原则,可要求使用该下水道的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而且你应当找到实际的侵权人,才能起诉,是否因为楼上的业主装修造成的堵塞以及堵塞的原因,这都应当由相应的证据证实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三、居民这样做是在污染小区环境,遇到下水道堵塞的情况,居民可以向物业报修。如果改道影响楼上住户,楼下的应将下水道改回原处,并配合物业整修下水道。 否则楼上受害者可以 起诉楼下住户,以侵权为由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因更改下水道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参照如下解决:

一、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