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根据《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在京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证》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扩展资料: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第七章,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以及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