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性修改”主要是著作权方面的权能实施。体现在:1、权利人自己对作品内容局部的变更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或授权他人实施类似修正自己作品的权利。2、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主要涉及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将作品扩写、缩写、改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