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立案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力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村民小组组长在决定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就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在向法院递交的有村民签名的书面诉求报告材料中,签名的村民数量不足全部村民总数的一半,应视为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其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