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立二等功退伍后这个待遇包括:一、农村入伍的士兵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兵役法》第56条第1项规定:“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这里的“本条第(二)项”的内容是:“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二、士官作转业安置。《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第2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作转业安置。三、退役士兵作重点安置。多数地区规定,安置对象分为重点与一般,前者指转业士官、立二等功以上士兵、残疾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等;后者为其他士兵。安置原则是从优和保障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兼顾一般对象的安置。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有些地区规定,在规定金额的基础上,对残疾士兵、女兵和立二等功以上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五、大学生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复学有特别优待。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第4、5条规定: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