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各项补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超过期限便不可以补领,但是独生子女父母到指定年龄后可获得相关奖励。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

根据《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我省城镇居民,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奖励于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