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错误事实的审核。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对错误事实,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都能构成处分依据;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案单位补充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2)对证据的审核。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同时还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的排除。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实,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实,即使受审查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3)对错误性质的审核。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4)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既不能滥施纪律,也不能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5)对办案手续的审核。手续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制度保证。对办案手续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审查材料来审核: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上规定的手续是否都履行了,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