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预告登记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预告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