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第一家查封的生效,其他查封的轮候,并作轮候登记。生效查封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