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携带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即可。具体材料流程请参考交管网--车辆业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办理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