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对此提出上诉。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但并非所有的案件在此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再审,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就不得再审。

1、《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也就是说,调解书送达后,就产生以下后果:

(1)当事人不能以经过调解解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另一方再行起诉;

(2)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上诉;

(3)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如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人民法院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依照法律规定,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规定达成协议的,不得上诉。如有一方未按协议内容,对方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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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解后起诉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