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将是一个艰巨的、复杂的和长期的过程。这是由我国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客观条件决定的。中国的物质条件决定了法制现代化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的物质条件是高度发达的和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等历史上的法制变革都没有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缺乏建设市场经济的经验和观念。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后,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仍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这决定了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将会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实现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具备高度的民主政治。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现代法治社会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成长起来的。法制现代化与民主政治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互相推动与制约的关系。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进行民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相对于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民主化需要而言,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显得有些滞后,遇到的阻力更大。这表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将是曲折的和长期的。全民族法治意识的提高,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传统社会是“礼法”社会,法律相对于道德而言处于次要的位置。建国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忽视和排斥法律功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人治观念曾一度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在先进的法治思想和文化得到宣扬和传播的同时,国外的和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消极落后的、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思想因素也得到了滋生和蔓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人们的思想转变和适应也需要一个时期,思想多元化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难度和复杂性。这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具有艰巨性的一个主要因素。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中国法制变革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容易造成急躁情绪,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情绪,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外心理,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