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生效遵循这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相关法律条款。

一、有约定情况。看协议附则的约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一般有两种情况。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此时有签字即可,有没有公章无所谓。

2、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此时必须签字、盖章后才生效,二者缺一不可。

二、没有约定,看《合同法》相关条款。法人代表(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均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扩展资料

法院案例

中建七局公司授权梁高工为西昌邛海麓镇工程项目的代理人,负责该项目工程的一切经营、管理事务。梁高工作为中建七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在2012年10月30日《工作联系函》上作为中建七局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印章。《工作联系函》确认中建七局公司尚欠钢材款金额为395.5万元。

中建七局公司邛海麓镇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资料章、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与湘东特钢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据》加盖该等印章,中建七局公司不承认其中244万元借款系公司债务。中建七局认为这是梁高工的个人借款行为,不是公司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再申时判决梁高工有权代表中建七局公司与湘东特钢公司结算,签字有效。

案涉《借款协议》虽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但是《收据》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表明项目部已经收到借款。中建七局公司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不明确,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建七局公司主张其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行为,不能使合同产生效力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