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孩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是学校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造成的,具有完全过错,应对他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