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的方式有两种: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2、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对质押物拍卖、变卖。《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