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城结婚户口迁移需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结婚证、迁入的证明等材料。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扩展资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