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账的定性是诈骗。

1、银行正规业务中没有背账业务。

2、背账业务一般的目的就是骗贷,诈骗人通过以被骗人的名义办理贷款。取得贷款后,形式上被骗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钱,但是贷款的大头被诈骗人使用,全部贷款需要被骗人承担。

3、背账诈骗中经常出现一个名词“免还协议”,其实这是一个无效的协议。

扩展资料: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对贷款诈骗行为予以特别的犯罪化的探讨,是置于经济犯罪这一大的语境下开始的。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张,尤其是现代金融体制的形成,所要求的规范建立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失范现象,贷款诈骗行为的大量出现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事例。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一的社会信用机制。正如陈兴良先生所言“刑法是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就成为必要。因而,1997年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根据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