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不可以以快递方式邮寄诉状到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上面条款所称的“递交”,未明确规定是以何种方式递交。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方便,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立案。

二、对于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立案的,因本人或代理人不能亲自到法院递交起诉状和预交诉讼费,法院对于起诉材料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等带来诸多不便。

三、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对于立案审查期限为七天,七天内必须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以邮寄、邮件方式立案的当事人,因为当事人与法院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法院在七天审查期限内无法确定能否立案。因此,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法院递交为妥。

扩展资料:

起诉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