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 (三)其他亲友(经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居村委同意)担任监护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如果你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你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择优确定监护人。你有鉴别能力,可以征求你的意见。根据你的情况,确定监护人可能有争议,从有利于你的成长进步的原则出发,可以考虑从下面两种方案中选择一个方案:一是征求你母亲的意见,由你母亲和爷爷协议确定,由你爷爷担任你的监护人。根据协议,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你爷爷担任你的监护人。(或者,如果公证处认为还是不便的,就向法院提起“确认监护人申请书”)二是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之诉,由你爷爷为原告、爸爸妈妈为被告,说明你爸爸、妈妈不宜当任你的监护人的理由;你爷爷的担任监护人的理由;你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