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抵扣。

一、两个办法:

1、认证后属于非抵扣范围的进项直接不申报抵扣,申报比对时实际抵扣进项可小于等于认证金额。

2、申报时抵扣,然后再在申报表中做一笔进项转出。

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全部认证抵扣,然后在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避免“缺联发 票”的麻烦:因为发票不认证,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联: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有发 票联信息(通过开 票单位抄报税上传),没有抵扣联信息(购买方不认证,没有抵扣联信息上传),次年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缺联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未认证抵扣原因。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