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第一、关于偷东西再退还是否应追究责任。只要实施了偷的行为,就已经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法定情节,就应该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偷东西之后退还,只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酌定情节。第二、关于偷东西应受到何种处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和数额进行判定。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超过1000元(实际情况是,各地区对此具体数额标准是有区别的,但都在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低于1000元的(实际情况是,各地区对此具体数额标准是有区别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第三、关于“偷东西,还退给人家”的说法,我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偷东西后,在没被发现或抓到之前退还,这种情况属于我在第一点中所述的情况,已经构成违法或犯罪,退还东西不能导致取消处罚,仍应处罚,但是可以酌情减免处罚。另一种理解是,偷东西被抓到后,盗窃者返还物品,或者由司法机关找到被偷物品并返还失主,这种情况,返还东西与本案处理无关,不能减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