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买卖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

居间行为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①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如果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则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一般由求租人支付。

②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的,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相关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且乙向甲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