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升规则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列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四条 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五条 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十条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