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

同。

1、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经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

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法定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

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

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

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

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权

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

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扩展资料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

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

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

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

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