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者因交通事故停驶的,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定,从次月起停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因其他原因停驶的,车主应当向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申办报停手续,并交存车辆号牌、行驶证,从次月起停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新购置的车辆未满两个自然年的不得报停,其他车辆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报停期间养路费是停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