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让村委会调解解决,最后让国土局登记。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扩展资料

它涉及到土地行政纠纷,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土地行政纠纷按照行政复议一般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办理。

1.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如村委会办公室,医学教育和医疗、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集体土地非住宅建筑应当确认,注册并依法发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由各权利主体确认。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权利确认和登记。

2.运用土地权利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和内容。

3.掌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种类、方式、权利和程序,具体纠纷处理办法和程序,适用土地权属纠纷调解的有关规定。

4.利用土地权属认定和纠纷调解方面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权纠纷调解解决机制,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支持、规范程序等方面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

调解不成的,向县土地管理局登记处提交《土地权属纠纷调查申请程序》,并通过县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调查出具书面结果。对不满意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