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大头小尾就是未按照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行为,因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