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生日期确有差错,有原始依据或者存在明显差错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除此之外的情况不能、办理时所需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申请)

2.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

3.有单位的由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其更正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申请人丶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丶《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