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可以内部调动。一、审批权限1、省直单位之间在编制内互相调入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办理。2、省直单位(含本系统)从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外省调入人员,应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调入人员,还须事先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出省外工作的,应报省人事厅审批。二、调动办法1、省直单位调入人员,需报省人事厅审批的,应逐级申报,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调动申报手续时,应备齐以下材料:⑴主管部门申请调动人员请示。“请示”须写明调动理由,注明调出单位名称、性质,调入单位名称、性质及编制空缺情况(附省编制部门下达编制的有关文件),以及拟调人员的学历、专业、身份、岗位(职位)、专业技术职务等。“请示”应加盖主管部门印章。⑵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式样附后)。调入单位按照申请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写。主管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⑶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商调函。⑷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调人员的考察材料。重点写清拟调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单位的性质及身份、岗位(职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特殊人员还须加附本人档案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并加盖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⑸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检表。2、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材料后,省人事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准调通知主送调出单位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抄送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公安部门。人事、编制等部门,应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凭准调通知办理工资审核等相关手续。对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调入人员的材料,经审查如不符合调入条件,应即时将材料退回。三、调动纪律省直单位人员调动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不得违背“调动原则”和超出范围调动人员,对于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人事工作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