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手续如下:

1、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刻制公章的,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一)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关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护照等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相关成立文件或者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章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刻制公章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3、开具《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行政区划内全部公章刻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的详单。申请人凭《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可在名单内任意一家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章,公安机关不得限制或指定印章承制单位。

扩展资料:

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换用新印章等更换原有印章,需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公安机关备案后,持公安机关开具的销毁证明,方可更换原有印章。原有印章统一交公安机关销毁。更换原有印章需在印鉴信息变更卡上加盖新、旧印鉴图像,并加以注明。

公章丢失的,由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该公章作废,登报三天后,无任何疑义的,凭作废声明原件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章丢失说明材料办理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