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行为的特点是:①经营者对商品外观采取了虚假标示;②虚假标示反映的商品质量与事实不符;③虚假标示会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④虚假标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假冒行为是最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立法表现是:(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经营者行使下列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显然,该行为在立法上出现了竞合现象,即两个效力相同的法律对同一行为进行规范。(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行为可能会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该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称权或者姓名权的行为。(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行为有两种表现:①违法使用质量标志。质量标志是标明产品质量状况良好的标志,是法定机构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产品符合特定要求的证明。在商品上使用质量标志,可以提高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增加消费者的信任程度,违法使用质量标志直接违反了国家质量管理制度。②伪造产地。产地是指商品的主要生产所在地。有些商品的质量依赖于特定地域的自然条件、技术水平、传统文化等因素,如云南白药、龙井茶、瑞士军刀等,这些特定地域的商品经营者比其他地区类似产品的经营者拥有先天的市场优势。如果经营者伪造产地,势必会削弱这种优势。而且,前述两种行为都同时会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