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