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为例,车辆不在了车又没有年审办理注销流程如下:

一、到车管所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号牌;

5、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7、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供出境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8、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受理窗口领取注销凭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八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因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需要补交资料的名称。

因进口机动车信息未传递到车辆管理所而不能受理登记的,应当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并记载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的联系电话,待进口机动车信息传递到车辆管理所后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