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办理程序如下:

登记工作程序

(一)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应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二)申请。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三)核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已纳入WIS管理的,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办理。未纳入WIS管理的,由育龄夫妇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并对其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将本次登记信息录入WIS。

(四)发证。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及时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

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各生育登记机构在为群众办理生育登记时,要主动宣传国家、省和当地开展的基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方便群众及时到相应机构享受各项服务,提高群众知情权、参与度。具体服务项目为: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4-6个月内

2、增补叶酸(农村):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

3、孕期保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孕早期保健:1次,孕12周内

(2)孕中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16-20周、孕21-24周

(3)孕晚期产前随访服务:2次,孕28-36周、孕37-40周

(4)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阻断:孕期

4、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产后

5、新生儿四种代谢性疾病筛查:产后72小时(哺乳期至少6-8次)

6、产后访视:产后28天内

7、儿童预防接种(一类疫苗):0-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