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的资料:

1、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先注销税务登记: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 →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