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户口符合相应的条件的,在侵权赔偿中可以按城镇户口赔偿。

二、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给云南高院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受害人为农业人口,但受到人身损害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

(1)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受害人居住的城镇最低级别是县级政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受害人居住的城镇不限于一个城镇,可以是多个城镇。

2、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1)收入系主要来源于城镇;

(2)收入相对固定,而不是零星或不规律的收入;

(3)损害发生时有连续一年以年的收入。

三、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需提交的证据。

相当部分农村居民虽长期生活在城镇,但在人身损害发生时,因不注意收集、保存证据而导致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根据审判经验,农村居民请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应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损害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凭证、(2)社区证明、(3)公安机关的暂住信息、(4)暂住证或居住证、(5)房屋所有权证等;

2、损害发生前在居住的城镇有稳定收入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最近1年的劳动合同、(2)最近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3)最近1年的社保证明、(4)最近1年的纳税赁证等。

四、最高法释解性文件:

《最高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及答复》(最高法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16号建议的答复)

魏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该司法解释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分别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在结果上,确实会出现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这一问题,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但是,目前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同一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第一,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

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也要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负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主要是对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损失。由于我国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甚至不少地区差别较大,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

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该法第三次审议稿曾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统一计算一定年限,但终因现实情况所限,未能通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该问题的复杂性。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在根据法律和现实发展逐步调整赔偿标准。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按照相同数额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城镇化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再以户籍作为判断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唯一标准,而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尽最大可能实现兼顾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和侵权人损失赔偿可能性两种价值。

对于农村户籍、农村居住但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受害人,其实际收入高于农村标准低于城镇标准的,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其实际收入状况确定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通过这些以及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力争达到既能够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也能够填补受害人损失,同时不会使侵权人的赔偿负担过重难以负担。当然,如您建议中所言,应当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对损害赔偿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对此,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相应的方案,争取尽早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现实的赔偿标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