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监规,学习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

1、遵守监狱的规定,服从管教。

2、学习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文化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3、劳动。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