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子女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 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 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亲属关系公证内容:

1、亲属关系公证的管辖。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依据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此项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明,并提交有关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当事人与关系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3、对亲属关系公证审查内容和应注意问题。

公证处应审查的内容有: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当事人使用亲属关系公证书的目的等。

亲属关系公证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使用我国法定的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有的国家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