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罗列其失职违法行为,然后投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扩展资料

停职村社干部管理:

“停职教育”期间将暂停行使相应职权,村主职干部仅享受基础报酬,其他村干部不得领取职务误工补贴。

村社党组织书记“停职教育”期间,由基层党委(党工委)选派“第一书记”或指定其他党组织成员主持工作;其他村社干部“停职教育”期间,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在听取村社“两委”意见基础上再确定负责人员。

“停职教育”的村社干部重新返岗则要通过“重重考验”。在经过组织谈话、学习教育、实践检验、返岗申请等多道程序之后,由党委(党工委)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对“停职教育”期间表现良好,确已完成整改的,予以复职。